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5民初659号原告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曹桅。地址梓潼县文昌镇金牛路北段125号。委托代理人唐建国,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蓉,女,生于1990年1月25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被告史国宏,男,生于1986年4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被告王远虎,男,生于1965年8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王蓉、史国宏、王远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确保案件审理后顺利执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所有的存于梓潼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的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理赔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以47261.72元为限。唐建国自愿以其在梓潼农商银行的定期存款(账户:XXXX)48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王蓉所有的存于梓潼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的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理赔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以47261.72元为限;
二、对担保人唐建国在梓潼农商银行的定期存款(账户:XXXX)48000元予以冻结。若申请有误,由原告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担保人唐建国赔偿被告王蓉因保全错误所遭受的损失。财产保全费492元,先由原告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预交;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刘晓凤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