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140号申请执行人张校生,男,住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章迎春,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对原告张校生诉被告章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38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章迎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校生借款人民币被告章迎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校生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支付案件受理、公告费人民币2115元、代理费人民币1400元。该判决生效后被告章迎春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校生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章迎春现住址不详,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校生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有关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387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庆明
审判员 刘廷伟
审判员 冯贵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洁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