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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执恢57号

董秀芹与刘大华、颜丙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恢57号

申请执行人:董秀芹。

被执行人:刘大华。

被执行人:颜丙文。董秀芹与刘大华、颜丙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额10807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证明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完毕,要求本院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党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