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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行审31号

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巩义市城区少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巩义市城区少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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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81行审31号申请人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巩义市东区。法定代表人王元洪,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晓梅,巩义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姚元高,巩义市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巩义市城区少兰女子美容院,住所地巩义市市区。负责人曹少兰。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巩义市城区少兰美容院行政征收决定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申请人下发巩住建费【2015】158号垃圾处理缴费通知书。申请人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申请人提交的垃圾处理费缴费通知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有对被申请人作出征收的职权,且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征收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

裁定如下:准予对巩义市城区少兰女子美容院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费由被申请人巩义市城区少兰女子美容院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丽平

审判员  程二平

审判员  吴玉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焦钰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