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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字第106号

逄增光与范兆帅、孙惠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逄增光,范兆帅,孙惠华,范兆章,范玉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逄增光。被执行人范兆帅。被执行人孙惠华。被执行人范兆章。被执行人范玉兰。本院在执行逄增光与范兆帅、孙惠华、范兆章、范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深平

审判员  田作坤

审判员  张坤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百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