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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3300号

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张祥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张祥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3300号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铜山区大学路东侧矿大南湖校区南1000米(枫林天下会所)。法定代表人范红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倪海涛,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继伟,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祥祥。本院在审理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诉被告张祥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振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解 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