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3113号
原告: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孙塘新村26号楼北9号,组织结构代码:74641881-X。
法定代表人:宋春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国栋,1975年11月4日长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新初。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新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朱 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陆潇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