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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执625号

莫培队与胡克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莫培队,胡克南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5执625号申请执行人莫培队,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克南,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培队与被执行人胡克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38500元。2016年3月25日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6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请求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培峰

审判员  姚增军

审判员  宫良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小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