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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执242号

邓文博与王明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文博,王明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02执242号申请执行人邓文博,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王明辉,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文博与被执行人王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6)黑1202民督4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文举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林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