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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执49号

河南成煜矿业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市矿业开发中心联合探矿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成煜矿业有限公司,三门峡市矿业开发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02执4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成煜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昭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三门峡市矿业开发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光生,该中心负责人河南成煜矿业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市矿业开发中心联合探矿协议纠纷一案,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三仲裁字(2015)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三门峡市矿业开发中心未按期履行,河南成煜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查,该案件中需要过户的车辆已被第三人保全,致使车辆暂无法过户。现申请人已提出异议,正在审查当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民初字第2480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