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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00767号

安徽省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广成、崔海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省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广成,崔海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00767号

申请人:安徽省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顾平,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广成,农民。

被执行人:崔海金,农民。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广成、崔海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崔海金银行存款355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二初字第004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庞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