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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1243号之一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中林兴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榕鑫博海不锈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中林兴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榕鑫博海不锈钢有限公司,佛山市成海钢业有限公司,林潮文,陈晓榕,刘铿,林树平,许少娜,刘敏,陈玉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12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11号建和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1811164-X。负责人林剑。被执行人佛山市中林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第5座首层9-10号。组织机构代码66816970-3。法定代表人林潮文。被执行人佛山市榕鑫博海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洲工业区工业三路38号力源物流城F区2座13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79121439-7。法定代表人陈晓坤。被执行人佛山市成海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村工业区三路38号力源物流城F区2座13号之三。组织机构代码56264419-0。法定代表人陈晓榕。被执行人林潮文,男,汉族,1970年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执行人陈晓榕,男,汉族,1975年8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执行人刘铿,男,汉族,1983年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执行人林树平,男,汉族,1977年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执行人许少娜,女,汉族,1974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执行人刘敏,女,汉族,1977年4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执行人陈玉亮,男,汉族,1965年5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佛山市中林兴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榕鑫博海不锈钢有限公司、佛山市成海钢业有限公司、林潮文、陈晓榕、刘铿、陈玉亮、林树平、许少娜、刘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3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

一、佛山市中林兴贸易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银行承兑汇票债务本金14371029.26元、罚息(罚息暂计2014年11月30日为1242614.69元,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佛山市中林兴贸易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佛山市榕鑫博海不锈钢有限公司、佛山市成海钢业有限公司、林潮文、陈晓榕、刘铿、陈玉亮、林树平、许少娜、刘敏对前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分别在最高额1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5542元由佛山市中林兴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榕鑫博海不锈钢有限公司、佛山市成海钢业有限公司、林潮文、陈晓榕、刘铿、陈玉亮、林树平、许少娜、刘敏连带承担。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于2015年3月25日将前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双方于2015年6月2日在《南方日报》刊登相应债权转让通知暨催收公告。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为8699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以(2014)佛城法执字第1657号案对被执行人陈晓榕、刘铿名下的房产及车位进行公开拍卖、变卖,结果如下:被执行人陈晓榕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黎明一路23号2区九座602房(权证号码C6××36)作价803680元,在扣减申请执行人(抵押权人)佛山市正崴贸易有限公司垫付的评估费4019元及拍卖费2625元后,交付该司抵偿债务797036元。被执行人刘铿名下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黎明一路23号2区六座604房(权证号码01××75)作价864000元交付该案申请执行人(抵押权人)佛山市正崴贸易有限公司抵偿债务864000元。被执行人陈晓榕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黎明一路23号2区地下室DS401号及DS452号车位(权证号码C6815035、0100016204)拍卖成交后,分别得拍卖成交款178000元、168000元,合共346000元。该款在扣减相应评估费、拍卖费及案件执行费合计36020元后,余款309980元已退给该案申请执行人(抵押权人)佛山市正崴贸易有限公司。此外,本院以(2014)佛城法执字第2667号及(2015)佛城法执字第5459号两案正在处置被执行人刘敏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三路6号1区一座2901房、地下室DS214号及DS217号车位(权证号码010××××4718、0100114640、0100114719,抵押权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需待拍卖成交后作财产分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以(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258号案首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树平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绿景三路6号1区四座1601房(权证号码010××××5201,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新支行)、地下室DS7号及DS8号车位(权证号码010××××5202、0100115203,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祖庙支行),本案暂无法处置。除了前述财产外,本院经向辖区范围内的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中林兴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榕鑫博海不锈钢有限公司、佛山市成海钢业有限公司已停产关闭,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林潮文、陈晓榕、刘铿、陈玉亮、林树平、许少娜、刘敏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124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泽坚

审 判 员  黄远东

代理

审判员  刘伟坤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洁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