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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执214号

吴琼诉大庆易万贝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琼,大庆易万贝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吴琼,女,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大庆易万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包园D1座745室。法定代表人张总昕,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吴琼诉被告大庆易万贝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大庆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庆高劳人仲字(2016)第2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琼于2016年2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庆易万贝科技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庆高劳人仲字(2016)第23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