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86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栾涛。被执行人崔丽霞。被执行人赵亦善。本院在高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栾涛、崔丽霞、赵亦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2)高商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深平
审判员 田作坤
审判员 聂 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福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