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香民初字第416号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行与枣凯、冯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9-07-06
所属地区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行;枣凯;冯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香民初字第41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行。 地址:香格里拉县建塘镇建塘路三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宏,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仕海,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小洛,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枣凯,男,住香格里拉市。 被告冯飞,男,住香格里拉市。 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行诉枣凯、冯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行于2016年4月25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7.00元,依法减半征收为3154.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行承担。

审判员  刘文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