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36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张某。被执行人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张某与被执行人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威仲案第247号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