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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361号

杨海军、张本强与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张某,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36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张某。被执行人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张某与被执行人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威仲案第247号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