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1号申请执行人尚丰芝。被执行人王海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丰芝与被执行人王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威商终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源:
尚丰芝与王海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1号申请执行人尚丰芝。被执行人王海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丰芝与被执行人王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威商终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