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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执112号

何飞良诉大庆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飞良,大庆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112号申请执行人何飞良,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大庆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火炬新街31号科技大厦517房间。法定代表人艾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何飞良诉被告大庆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飞良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申请人何飞良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