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02执97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军,董事长。被执行人三门峡普瑞玛果醋饮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波胜,总经理。被执行人邓波胜,男。被执行人邓胜芳,女。被执行人三门峡佳通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慧鹏,总经理。被执行人董慧鹏,男。被执行人韩亚忠,男。被执行人吴照勋,男。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三门峡普瑞玛果醋饮品有限公司、邓波胜、邓胜芳、三门峡佳通果业有限公司、董慧鹏、韩亚忠、吴照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湖民金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三门峡普瑞玛果醋饮品有限公司、邓波胜、邓胜芳、三门峡佳通果业有限公司、董慧鹏、韩亚忠、吴照勋未按期履行,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三门峡普瑞玛果醋饮品有限公司、邓波胜、邓胜芳、三门峡佳通果业有限公司、董慧鹏、韩亚忠、吴照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证券开户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三门峡普瑞玛果醋饮品有限公司、邓波胜、邓胜芳、三门峡佳通果业有限公司、董慧鹏、韩亚忠、吴照勋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民金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三门峡普瑞玛果醋饮品有限公司、邓波胜、邓胜芳、三门峡佳通果业有限公司、董慧鹏、韩亚忠、吴照勋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占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