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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执369号

刘延康与淄博政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延康,淄博政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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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369号

申请执行人:刘延康。

被执行人:淄博政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政亮,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延康与淄博政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淄博政通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延康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延康申请执行标的31347.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淄劳人仲案字(2015)第33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 宁

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

人民陪审员  耿亚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