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1196号原告谢昊诉被告马殿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昊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殿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昊撤回对被告马殿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30.5元,由原告谢昊承担,退还原告谢昊630.5元。
审判员 王新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海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