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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民初1196号

谢昊;马殿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9-07-03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昊;马殿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1196号原告谢昊诉被告马殿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昊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殿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昊撤回对被告马殿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30.5元,由原告谢昊承担,退还原告谢昊630.5元。

审判员  王新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海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