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91执73-2号

博山颜山机械厂与山东亿恺仓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博山颜山机械厂,山东亿恺仓储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73-2号

申请执行人:博山颜山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孙兆繁,厂长。

被执行人:山东亿恺仓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秀芬,经理。博山颜山机械厂与山东亿恺仓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3140.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亿恺仓储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博山颜山机械厂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博山颜山机械厂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党国

审 判 员  丁 宁

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