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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执民字第2741号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嵊州市发红整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发红整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274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冠巨,董事长。

被执行人:嵊州市发红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潘苗芹,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发红整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5日作出(2014)绍嵊商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后由执行员刘斌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嵊州市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房产、土地使用权。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程序终结预告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潘苗芹已被本案布控。故本案现阶段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27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嵊州市发红整业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财 江

审判员 何 红 兵

审判员 裘 海 燕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斌(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