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4民初4402号原告王晓光。委托代理人刘家峰,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倩倩,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觅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强。
原告王晓光与被告上海觅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光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倩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觅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晓光诉称,2014年4月8日,原、被告签订《服务合同书》,约定原告将收藏品委托被告代为拍卖,原告向被告支付50000元的基础服务费。被告在一年的服务期内对原告提供的收藏品进行两次大拍,并带顾客上门洽购,完成原告送拍藏品的10%成交率,否则退还基础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但至2015年4月6日《服务合同书》到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藏品参加过两次大拍,被告在合同期限内未成交任何原告送拍藏品,亦未按约定带顾客上门洽购原告收藏品。据此,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且拒不返还原告服务费,也未支付违约金,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基础服务费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被告上海觅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2014年4月8日收据1份。旨在证明原告于2014年4月8日支付被告基础服务费50000元。2、原、被告于2014年4月8日签订的《服务合同书》。旨在证明原告根据该《服务合同书》约定,向被告主张返还基础服务费及支付违约金。原告表示,被告只是派员到南京原告住处对拍品进行拍照,原告在拍品上加��指模,拍品则留在原告处。之后被告仅对原告藏品在报刊上做过宣传,但并未按约定带顾客上门与原告洽购。2014年7月,被告电话告知原告说已举办拍卖会,但不准卖方到场,然后告知原告称拍品全部流拍,共10件瓷器一件都未成交。被告向原告承诺等一年后再退服务费,并称尽量帮原告拍卖藏品。3、2015年8月27日暂放单。原告表示,被告至2015年8月仍不退还原告服务费,并提出要原告带两件被告指定的拍品去上海参加小型洽购会。原告按被告要求带去两件瓷器交给被告,被告出具原告两件藏品的暂放单。但实际上被告只是将原告藏品寄放在上海中福古玩城几天而已,并非被告所谓的洽购会,仅有一些游客、顾客在闲逛。最终该两件藏品既未成交,被告亦未退款。2016年1月12日,原告再次到上海,费尽周折才从被告处要回该两件藏品。鉴于被告未��庭应诉,本院对原告递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核实,认定该部分证据在本案中具有证明力,并结合原告陈述查明以下事实:被告上海觅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图文设计制作、展览展示服务、摄影服务(除冲印)等等。2014年4月8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王晓光作为乙方,就乙方物品参加甲方艺术品展览及指定的大拍等事宜签订《服务合同书》,双方约定:
一、服务期限。甲乙双方约定参加拍卖的次数形式是:一年。按照以上的拍卖形式,本合同的服务期限为: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2015年4月7日。服务期间内,乙方物品经拍卖成交或参加大拍活动达到约定次数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二、服务内容。乙方物品(详见合同附件)参加甲方艺术品展览或指定的大拍活动,甲方为乙方的物品参加拍卖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服务费用。1、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基础服务费(即展览展示、图录、宣传推广服务费)人民币50000元(注:本案币种均为人民币)。2、乙方的物品一经展销或拍卖成交,乙方应再向甲方支付拍卖中介服务费,具体金额为乙方物品拍卖成交额的10%;……。
四、服务费用的支付。1、……。2、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基础服务费。3、……。√……。4、……。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利自行安排乙方物品预展的时间、参加拍卖的时间、撤场的时间等事宜。2、甲方应将乙方物品的相关资料录入甲方数据库,并通过互联网或媒体进行必要宣传;甲方有权自行制作乙方物品的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且有权依法使用。3……。4、……。5、甲方指定专业机构或甲方认可的资深艺术品评估人员进行评估乙方物品,对符合上拍条件的,甲方应当安排乙方物品参加指定的拍卖,具体参加拍卖的时间、地点由甲方指定为准。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1、……。2、……。3、乙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基础服务费、责任风险金;乙方的物品一经拍卖成交,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物品拍卖成交额10%的拍卖中介服务费。……。4、……。
七、不可抗力事件。……。
八、其他约定。1、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安排乙方物品参加拍卖,经拍卖会拍卖后,乙方物品未能拍卖成交的,也视为甲方完全履行了本合同义务。如因甲方原因拍卖会不能举行的,甲方退还乙方交纳的基础服务费用,乙方将物品自行取走。……。2、……。
九、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不及时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合同第三条第1项约定的基础服务费的10%的违约金。2……。
十、合同的签署与效力。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2、……。本合同一式两份,……。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名词解释。甲方指定的大拍:是指甲方每年在特定时间和场合组织的,与具有拍卖资质的拍卖公司合作的,并由拍卖公司主持完成的大规模的拍卖活动。上拍条件:是指甲方根据具体拍卖需要即定的安排物品参加拍卖活动的标准。乙方物品由甲方指定的专业机构或甲方认可的资深艺术品评估人员进行鉴定或评估后,对符合标准的,甲方安排其参加拍卖;对不符合标准的,甲方可拒绝安排其参加拍卖,鉴定费用由乙方支付。责任风险金:……。附加:藏品拍卖未达到乙方送拍藏品的10%成交率,甲方需将该基础合作费用伍万元整合同结束后7天返还乙方;如藏品��到10%成交率,基础合作费用不予退还。①甲方对合作参拍品应挑2件价值较高的藏品做重点宣传(人民日报海外版)。②甲方有义务带意向客户至乙方家进行洽购,并负责差旅费。③合同签订后甲方应该尽快至乙方家进行藏品拍照、尺寸、定价,附件制作。④合同藏品在合作期内均由乙方保管,实物不移至甲方公司,避免破损风险。⑤合同期间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均由违约方赔偿服务费100%。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被告基础服务费50000元。被告则派员到南京原告住处,由原告在双方约定物品上加盖指模,被告对原告物品进行拍照,物品留在原告处。之后,被告在报刊上对原告物品进行过宣传,但最终原告被告知物品流拍。至2015年4月7日合同约定服务期满,原告物品未能成交,被告亦未按合同约定退还原告基础服务费。2015年8月,原告将其两件物品(��器)交给被告,被告于2015年8月27日出具原告该两件瓷器的暂放单。因该两件瓷器也未成交,被告仍不退还原告服务费,原告遂于2016年1月12日从被告处取回了该两件瓷器,并于2016年1月27日以被告未按照《服务合同书》约定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提出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服务合同书》义务,对此被告并未予以否认或反驳,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完全履行了如双方《服务合同书》所约定的相关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按双方合同约定返还服务费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法律所赋予的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该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负。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觅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晓光服务费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上海觅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晓光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被告上海觅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上海觅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丹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金 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