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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640号

原告赵冠生与被告王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冠生,王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640号原告赵冠生,男,汉族被告王伏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冠生诉被告王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冠生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伏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冠生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刘俊杰

审 判 员  杜继霞

人民陪审员  王 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卫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