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640号原告赵冠生,男,汉族被告王伏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冠生诉被告王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冠生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伏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冠生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刘俊杰
审 判 员 杜继霞
人民陪审员 王 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卫华 百度搜索“”
原告赵冠生与被告王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640号原告赵冠生,男,汉族被告王伏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冠生诉被告王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冠生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伏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冠生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刘俊杰
审 判 员 杜继霞
人民陪审员 王 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卫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