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3号申请执行人唐建国,男,196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东宁欧亚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劲松,男,该公司经理。东宁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建国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建国与被执行人东宁欧亚工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唐建国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宁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静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