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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执保73号

孙文杰与刘瑞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文杰,刘瑞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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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保73号申请执行人孙文杰,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刘瑞丰,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申请执行人孙文杰与被执行人刘瑞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黑1124民初3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刘瑞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县支行工资账户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瑞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县支行工资账户,故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349号之一��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逢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