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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终2393号

天津市华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兰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兰友,天津市华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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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民终2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苏兰友。委托代理人苏奕(系上诉人之孙),自由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华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良王庄乡良二村三圣庵胡同东2号。法定代表人崔志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欣会,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苏兰友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5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3月1日原告与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福悦里小区业主大会签订《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为0.6元每平方米每月,机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为1元每平方米每月,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5年,自2015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福××里小区××号房屋的产权人是被告,建筑面积为55.69平方米。庭审中,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缴纳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801.8元。被告认可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没有缴纳物业费,但拒绝缴纳该物业费。被告居住的楼栋口共有一大一小两扇门,大门是打开的,小门由原告上锁且未向业主发放钥匙。被告称原告在小区搭建违章建筑,破坏了小区内的围墙及地面,要求原告拆除小区内违章建筑,将毁坏的小区围墙及地面恢复原貌,无偿向业主发放楼道门钥匙四把,并不得阻拦业主回家的车辆,将向业主收取的进出小区及在小区停放车辆的费用予以退还。原告否认搭建违章建筑,没有毁坏小区围墙地面,小区楼道门以门禁卡方式进出,没有钥匙,且对小区内进出及停放车辆收取费用合法合规。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缴纳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801.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消除安全隐患,将小区楼道门上影响逃生的障碍物解除;拆除侵权违章建筑并将毁坏的小区围墙、小区地面恢复原貌;无偿发放给业主楼道门钥匙4把;不得拦阻业主回家的车辆和收取费用,并退回非法所得;全部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具有物业管理资质,其与被告签订的《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对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有权收取物业费,被告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当缴纳物业费用。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的费用,应按建筑面积55.69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6元的物业管理费、1元的机电设施费标准计算,共计801.8元,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居住的楼栋门共有一大一小两扇门,大门是开着的,原告虽在小门上加锁,但并未影响业主的正常通行,且有利于维护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故对被告要求原告消除安全隐患,将小区楼道门上影响逃生的障碍物解除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拆除侵权违章建筑,并将毁坏的小区围墙、小区地面恢复原貌,以及要求原告不得对业主回家的车辆进行阻拦和收取费用,并退回非法所得的诉讼请求,与本案并非基于相同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且该小区楼道门的进出是以门禁卡的方式进出,故对被告要求原告无偿发放楼��门钥匙四把的诉请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反诉原告)苏兰友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华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福××里小区××号房屋自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共计801.8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苏兰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实际收取25元(原告已垫付),反诉费40元(被告已垫付),全部由被告苏兰友承担。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苏兰友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为: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合同签约日期为2015年3月1日,被上诉人不可能在签约当天就提供服务而是在2015年3年8日来到福悦里小区。业主委员会并非由业主选举产生,其无权代理业主签订合同。小区卫生不达标、环境毁坏严重、物业收费不合理等,被上诉人服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在未经过全体业主过半数表决同意的情况下收取车位费、在居民唯一逃生通道加锁均违反相关规定。故请求:1、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5954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的反诉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天津市华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与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福悦里小区业主大会签订的《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依法确认有效,对上诉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上诉人具有物业管理资质,且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上诉人接受了被上诉人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当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用。关于上诉人上诉主张的被上诉人在小门上加锁一节,并未影响业主的正常通行,故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消除安全隐患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拆除侵权违章建筑,并将毁坏的小区围墙、小区地面恢复原貌的上诉���求,与本案并非基于相同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该小区楼道门的进出是以门禁卡的方式进出,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无偿发放楼道门钥匙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由上诉人苏兰友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蕾

审 判 员  从士康

代理

审判员  沈剑辉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淑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