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012号原告长春市茂丰肥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清波。诉讼代理人XX伟,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告肖术学,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长春市茂丰肥料有限公司与肖术学拖欠物业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茂丰肥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茂丰肥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宝海
审 判 员 崔景辉
人民陪审员 王利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