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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1767号

赵某与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郭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民初1767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王恒发,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法律服务所法工作者。被告郭某甲,;。

原告赵某与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颜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恒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郭某乙。××××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经常酗酒,不务正业,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郭某甲未到庭,但庭前提交了答辩状称,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和一个完整的家,不同意离婚。请求原告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从今不再做对家庭不利的行为,改掉酗酒的坏毛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生一子郭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原告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某和被告郭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

审判员 颜 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萍萍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以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到支付其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