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1390号原告郭俊。被告秦秋媛。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俊与被告秦秋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致应诉材料无法向被告送达。依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俊负担。
审判员 柳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萍 微信公众号“”
郭俊与秦秋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1390号原告郭俊。被告秦秋媛。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俊与被告秦秋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致应诉材料无法向被告送达。依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俊负担。
审判员 柳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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