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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1民初1390号

郭俊与秦秋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俊,秦秋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1390号原告郭俊。被告秦秋媛。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俊与被告秦秋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致应诉材料无法向被告送达。依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俊负担。

审判员  柳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