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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民初1286号

邹本贵与吉林市佐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邹本贵,吉林市佐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1286号

原告:邹本贵,男,1965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龙潭区。

被告:吉林市佐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本贵诉被告吉林市佐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邹本贵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玉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李 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