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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民初字第918号

成都旭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闵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旭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闵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字第918号原告成都旭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神仙树北路高新商贸中心。法定代表人张豫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占伟,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闵星,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旭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闵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旭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12.5元,由原告成都旭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兰莉萍

人民陪审员  刘云嫦

人民陪审员  张 亮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