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821行初25号原告范秀环,女。
被告承德县六沟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云柏,镇长原告范秀环不服被告承德县六沟镇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5日所作会议纪要向我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秀环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范秀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秀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