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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行初25号

范秀环与承德县六沟镇人民政府其他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秀环,承德县六沟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821行初25号原告范秀环,女。

被告承德县六沟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云柏,镇长原告范秀环不服被告承德县六沟镇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5日所作会议纪要向我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秀环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范秀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秀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