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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执字第354-1号

山西胜创能源有限公司与焦海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西胜创能源有限公司,焦海生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354-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胜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西关口村村北。法定代表人古胜忠,董事长。被执行人焦海生,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胜创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迎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晓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 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