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898-5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浒山群谊冲件塑料厂,住所地慈溪市。
负责人:胡建章,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叶建荣,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冯锋,居民。本院在执行慈溪市浒山群谊冲件塑料厂与冯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扣留、提取了冯锋在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7031号案中可得执行款105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冯锋在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7031号案中可得执行款1050000元的扣留、提取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寿 森 坤
代理
审判员 胡 超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