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160号申请执行人李世明,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杨洪军,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世明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杨洪军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世明于2016年4月13日以与被执行人杨洪军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宁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传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长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