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刑终131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小冬。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小冬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琼0108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小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小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小冬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罗小冬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罗小冬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小冬撤回上诉。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8刑初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滢
审判员 何亚敏
审判员 蒋小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