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1057号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景新路。法定代表人杨有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富有,男,生于1967年4月5日,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玉溪市江川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普三焕,女,1971年7月14日生,汉族,教师,住玉溪市江川区。
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普三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行为,确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负担。
审 判 长 毕海峰
审 判 员 李月雯
人民陪审员 李文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甘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