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826号
原告:黄某某,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
委托代理人:苗军,界首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永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