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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1514-3号

刘文友与曹苏美、苏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文友,曹苏美,苏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514-3号原告刘文友。法定代理人刘贵。委托代理人张连成,乐陵焕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吕海霞,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曹苏美。被告苏超。委托代理人席秀东,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天津分公司)。负责人王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鑫,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友诉被告曹苏美、苏超、平安财险天津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自有的座落于乐陵市某某某某城某某路南侧9排126号(辛庄)的房产一处为担保,要求对被告曹苏美、苏超、平安财险天津分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乐民初裁字第1514-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达成调解,依照《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刘文友座落于乐陵市某某某某城某某路南侧9排126号(辛庄)的房产一处的查封。

审 判 长  苑红霞

人民陪审员  高 磊

人民陪审员  顾洪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树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