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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行终36号

胡某某与湘潭县中路铺镇人民政府、湘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不作为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泽军,湘潭县中路铺镇人民政府,湘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3行终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泽军,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县中路铺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唐智锋,镇长。出庭负责人梁军,湘潭县中路铺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委托代理人谢志刚,湖南湘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XX,局长。出庭负责人胡利芳,湘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谢志刚,湖南湘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泽军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县中路铺镇人民政府、湘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湘潭县人民法院(2015)潭行初字第9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泽军以已与两被上诉人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泽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泽军撤回上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确定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黄在强

审 判 员  周智湘

代理

审判员  康 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谭聪乐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