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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3民初229号

原告朱益祥诉被告范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益祥,范明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3民初229号原告朱益祥。被告范明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益祥诉被告范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益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朱益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益祥负担。

审判员  杨海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郎妍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