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3民初229号原告朱益祥。被告范明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益祥诉被告范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益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朱益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益祥负担。
审判员 杨海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郎妍彪/ 更多数据:
原告朱益祥诉被告范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3民初229号原告朱益祥。被告范明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益祥诉被告范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益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朱益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益祥负担。
审判员 杨海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郎妍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