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240号原告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火星路10号B901、906室。法定代理人尹玉林,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因违约行为存在于多方面,造成损失正在持续扩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交纳2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曹林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睿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