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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9民初71号

赵袁与石永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袁,石永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9民初71号原告赵袁,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谢代春,男,住陕西省留坝县武关驿镇松树坝村二组,系留坝县紫柏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推荐代理。被告石永庆,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县高台镇。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环路正中大厦。负责人郑永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彩霞,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袁诉被告石永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袁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袁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元,依法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赵袁承担。

审判员  周洪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