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198号申请执行人李波。被执行人曹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波与被执行人曹健探视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曹健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4)高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 宋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颖
李波与曹健探视权纠纷纠纷案裁定书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198号申请执行人李波。被执行人曹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波与被执行人曹健探视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曹健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4)高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 宋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