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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8执114号

张华锋与陕西鼎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华锋,陕西鼎佳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8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张华锋,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陕西鼎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金渭路9号楼6单元8号。

法定代表人:张浩杰,执行董事。本院审结的(2016)陕0328民初18号张华锋与陕西鼎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调处第一项陕西鼎佳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张华锋违约金3000元;第二项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陕西鼎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以上两项于2016年3月20日前一次付清。民事调解书发生效力后,被告陕西鼎佳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张华锋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鼎佳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将案件款3025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张华锋。本案已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8民初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琼

审判员 王 峰

审判员 马虹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