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051号
原告:李林,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阜阳奇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金戈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曼丽,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负责人:张超,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辉,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孙克清,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诉被告阜阳奇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孙克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以与被告正在协商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万录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林负担。
审判员 张艳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晓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