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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执256号

朱春良与朱海峰、毕建成、董洪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春良,朱海峰,毕建成,董洪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256号申请执行人朱春良,男,196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朱海峰,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毕建成,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董洪朋,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朱春良与被执行人朱海峰、毕建成、董洪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铁民初字第56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海峰、毕建成、董洪朋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20,000.00元后余款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5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兆涛

审 判 员  张晓光

代理

审判员  杨艳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厉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