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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03执50号

申请执行人杨XX磊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建龙XX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XX,黑龙江建龙XX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03执50号申请执行人杨XX,男,199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XX区红星XX西屯。被执行人黑龙江建龙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建龙XX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杨XX提供的双劳人仲字(2015)第158号仲裁裁决书,给付内容不明确,不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双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双劳人仲字(2015)第158号,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道新

审 判 员  付清勋

代理

审判员  齐 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 雷 来源: